2007年3月2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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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公证是自愿还是强迫
昆明四律师公开质疑二手房交易“强制公证”
伍皓 刘娟

  日前,昆明市4位律师联名上书昆明市政府和市人大,质疑昆明市房管局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认为这一做法违反公证法中关于“公证自愿”的原则,涉嫌“强迫消费”。此举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四律师上书市政府质疑
  “强制公证”涉嫌强迫消费
  从1999年起,昆明市房管局要求所有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先行办理公证,才能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否则不办登记、不给二手房购买人颁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作为提出质疑的4名律师之一,昆明云辉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天盛认为,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明显违反公证法中关于“公证自愿”的原则,非法给二手房买卖当事人设置了不必要的义务。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公证费用,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按房屋交易价格的3‰收取,这无疑增加了交易成本,加重了业主的购房负担,是明显的“强迫消费”。
  据悉,法律规定房产继承、为分房产设立遗嘱、赠与房产和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需要办理公证,其他情况由买卖双方“自愿”选择是否公证。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行政立法处处长李永华表示,昆明市房管局的这个规定,于法无据,应当予以纠正。

  巨额公证费用流向哪里
  在昆明市房产交易中心二楼大厅,房屋权属登记柜台上方悬挂的“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清楚写着“买卖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二手房),须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买卖协议”。记者询问13柜台的女办事人员,得到的回答也是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公证’,否则不给过户”。
  刚办完产权过户登记的媒体从业人员杨小姐一脸茫然地对记者说,“亲戚转让房子给我,我们没有争议,但也必须去公证。房子价值50万元,公证费交了1500元。”采访中,大部分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的市民都声称并非自愿,对房管局强制办理公证的做法有着不同程度的不满。
  接受记者采访时,昆明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处处长陈彪一再强调“我们是‘倡导公证’,对那些坚持不公证的二手房买卖当事人,也能够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被问及每年有多少人不公证就进行了产权过户,得到的回答是“不到10起”。
  据陈彪介绍,近3年来,昆明每年二手房交易量为3万到4万套,每年交易金额都超过100亿元。按照3‰计算,每年仅公证费用就达3000多万元。
  当记者问及这3000多万元公证费是怎样花的时,昆明市房地产交易产权管理处一位姓杨的副处长当即起身表示“你要问这个的话,我们没什么好谈的了”。

  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
  转移了房管局的审查义务
  蒋天盛说,对房产转让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责任主体,是房管局,而不是公证处。房管局要求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实际上是以公证审查替代行政审查,房管局有推卸责任之嫌。
  陈彪说,如果不公证,房管局将要求当事人到公安部门办理真实的身份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真实的婚姻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真实的户口证明……所有证明文件完全真实后,才能办理产权过户。
  蒋天盛说,如果房管局把自己的审查义务委托给公证处来代为完成,那么公证费用应由房管局支付。
  “但这笔费用却转嫁到了房屋买卖当事人身上。每年光二手房买卖,公证处就从中获益数千万元,房管局把这样一个‘肥差’交给公证处办理,难道他们存在利益分成?”一位接受记者采访的房屋买卖当事人说。
  陈彪说,房管局要求公证,主要是从防止老百姓上当受骗和方便交易、减少诉讼纠纷等角度来考虑。“1999年以前,每年有100多件诉讼,但现在每年11万至12万件各类房产的交易量,没有发生一起错办的纠纷和争议”。但国信公证处工作人员回答记者提问时则说:“我们也不能确保公证就完全没有差错,公证了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就不会引起诉讼了。每年大约有万分之二的差错吧,我们碰到过这种情况。”